2020年水稻最低保护价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5 01:01:34

为稳定水稻生产,保障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 2020 年水稻最低收购价格(简称最低保护价)通知如下:
一、最低保护价
2020 年水稻最低保护价为:
早籼稻:每 50 公斤 133 元
中晚籼稻:每 50 公斤 135 元
粳稻:每 50 公斤 143 元
二、收购范围
最低保护价适用的收购范围为:当年产出的国产水稻。
三、收购主体
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粮食企业、粮食流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法人可以依法收购水稻。
四、收购方式
收购主体应当按照《粮食收购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农民签订书面收购合同,明确收购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交割方式、结算方式等内容。
五、收购时间
收购主体应当按照收购合同的约定,在水稻成熟后及时收购。
六、收购价格
收购主体应当按照最低保护价收购水稻。 对符合国家绿色食品认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标准的水稻,收购价格可以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最低保护价的 5%。
七、收购结算
收购主体应当及时足额向农民支付收购款项,并提供相应的票据。
八、责任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稻最低保护价收购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水稻最低保护价收购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并组织监督检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政府组织实施水稻最低保护价收购工作,并负责全国水稻最低保护价收购价格的监测和调控。
九、本通知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